昆明市出租汽车乘坐指南 [公告][2015-02-03] 17532

一、什么是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即城市中为公众提供不定线交通服务的租乘汽车,侧重满足一般人群的特殊出行需求和特殊人群的一般出行需求,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重要补充。其营运特点是:①租乘手续简便,可以在路上招呼上车,或在营业点乘车,也可以电话要车或预约订车;②在道路条件和交通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为乘客提供“门到门”的全程服务,乘客可任意选择行车路线;③除载客外,还应该为乘客载运随身携带的行李;④收费方式按计价器收费。
二、乘车的一般程序:
(一)乘客在街面上打车时,首先应选择不违反交通规则、出租车可以安全、方便停车的地方打车。在抬手示意要车后,待出租车安全靠边停稳后再上车。先拉开车门上车,坐到车上系好安全带后再告知驾驶员目的地。切记不要在车下征求或询问驾驶员的意见,也不要在车下接受驾驶员对目的地的询问,否则容易遇到拒载。
(二)当乘客坐上车,驾驶员拒载的,乘客不要下车,坚持坐在车上拨打0871—63312533进行现场投诉,有条件的可用手机进行录音、录像。
(三)乘客如需电话即招或预约出租车的,可以拨打0871—63312533服务电话进行即招或预约出租车,服务中心将按电召程序进行服务办理。
三、乘车注意事项
乘客打车时,要养成上下车看车牌、记车牌的习惯,以方便遇到事情时(如物品遗忘)能及时查找到所乘车辆。如坐在前排,可以查看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车号、公司、姓名、照片等信息。在下车付车费时,记得索要乘车发票,并检查是否是有效发票,即车辆公司名称是否一致。
下车时注意检查随身物品,不要遗忘在出租车上。当有事需要帮助时,可以拨打0871—63312533服务电话进行联系。
四、出租汽车计价方式
(一)我市出租汽车计价方式为起步价、运价和等候计费,执行文件为昆明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昆明市出租轿车收费管理的通知》(昆价费〔1997〕160号)。营运收费标准为起步价8元,基价里程3公里,每车公里1.80元;夜间22:00—次日6:00,加收20%的夜间收费;单程行驶里程超过10公里(含10公里)加收50%的返空费。
(二)等候费可免费等候5分钟,超过免费等候时间,每等候5分钟,加收一车公里租价费用,一次租车,多次等候,时间累计计算。晚22时至次日6时,基价加收20%费用;超过基价公里,再按实际行驶里程,每车公里租价加收20%费用。
(三)出租汽车在租用过程中,所经路段发生经批准合法的道路、桥梁、过境费用由乘客负担,停车场停车费由驾驶员支付。
五、昆明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
项  目 计算单位 标    准 说    明
租     价 基价收费 元 8 出租汽车起步价为8元
 基价公里 公里 3 起步价基础公里数为3公里
 车公里租价 元/公里 1.80 超过3公里每公里收费1.80元
等     候 免费等候时间 分钟 5 车辆起步后有5分钟的免费等候时间
 等候费 元/5分钟 1.80  超过免费等候时间 5分钟的,按1.80元/5分钟,累积计算(计价器显示0.9元/2.5分钟)
空       驶 免费空驶里程 公里 10 车辆行驶里程10公里内不收空驶费
 空驶费 元/公里 0.9 车辆行驶里程超过10公里后,每公里加收50%的空驶费
夜间   用车 时间 夜间收费时间为晚22时至次日6时 晚22时至次日6时租用车辆,加收20%费用(计价器显示金额已含)
 基价收费 元 9.60  
 车公里租价 元/公里 2.16 
以上收费计价器均会自动显示
燃油  附加费 燃油附加费按照昆明市政府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批复及市发改委调整燃油附加通知进行实时收取。
桥梁过路费、停车费 出租汽车在租用过程中,所经路段发生经批准合法的道路、桥梁、过境费用由乘客负担;停车场停车费由驾驶员自行支付。
六、几种常见营运违章行为和处理方式:
(一)拒载:依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出租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遇乘客招呼,停车、问路(目的地)、不载客、营运中途系驾驶员方面原因中断服务、未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等行为,将按照《条例》第37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二)议价:依据《条例》对出租车驾驶员不按标准收费,主动喊价、议价,将按照《条例》第37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乘客如遇驾驶员主动喊价、议价时,可以拒付租资或索要发票后给付租资后,持票投诉,保留证据,管理部门将按照《条例》依法处理。(长途包车除外)
(三) 对于驾驶员载客不使用计价器,按照《条例》第37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乘客如遇驾驶员载客不使用计价器,可按照遇议价行为的方法处理。 
(四)对于驾驶员违背乘客意愿合乘载客或强行拼客,按照《条例》第37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驾驶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办。乘客如遇驾驶员此类行为,则可在车上拨打投诉电话(系录音电话)告知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方便接线员记录和保留证据,以利于处理违章和为乘客维权。
七、出租汽车电话召租服务:
(一)昆明市出租汽车电话召租服务分为即时电召和预约电召。
1.即时电召:是指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提出即时用车需求的出租汽车召租服务。
2.预约电召:是指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提前30分钟以上提出用车需求的出租汽车召租服务。
(二)电话召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以市发改委核准的价格为准。
(三)电召方式:
1.直接打电话0871-63312533到服务中心进行即时电召或预约电召。
2.手机自主召车,可登录以上网址免费下载召车软件,用手机号码注册后自主召车。
(四)电召出租汽车注意事项:
1.召租时应当提供尽可能详细的具体地址,以便出租汽车司机接送。
2.电召成功后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址等候,无故请不要爽约,以免影响出租汽车司机的积极性。
3. 无故爽约两次及以上的,电召中心不再接受该电话的电召服务请求。
4.出租汽车司机无故爽约将按照拒载处理,广大乘客可通过服务监督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投诉。
八、服务监督及方式:
昆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实行有奖举报,对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凡举报拒载行为一次,给予举报人50元的现金奖励;凡举报议价行为一次,奖励举报人议价金额2倍的现金奖励。奖励资金由违规车辆的所属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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